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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只管辦園不管“生” 辭退“譚鳳”沒商量  

      原創  2014-12-14 16:49:46

        今年23歲的譚鳳(化名)在郫縣(微博)團結鎮一家民辦幼兒園擔任園長。11月23日,她被查出懷了身孕。因孕酮過低,醫生建議她休息10天。她口頭上給幼兒園負責人鄧書英請了假。假后準備回來上班時,譚鳳卻被告知“不用再來上班了”,園方給出的理由是:已經懷孕,不適合做這份工作,讓她安心養胎。(四川在線2014年12月14日)

        “根據《勞動法》、《合同法》以及國務院頒布的《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》規定,用人單位不能以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等理由,擅自解除勞動合同。”郫縣團結鎮民辦幼兒園鄧書英,身為幼兒園責任人,應該懂得法紀法規的,譚鳳雖然“身孕”“ 因孕酮過低”醫生建議休息,同時還口頭向責任人請了假,按照常理,口頭協議還是要生效的,關心女同志的身心健康是幼兒園責任人應盡的職責,怎能出爾反爾而“辭退員工”呢?

        民辦幼兒園是國家教育經費嚴重不足而滋生出來的分枝,民辦幼兒園遍布全國,幼兒園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均是女同志,生兒育女是人之常情,員工請假是正常不過的事情了,更何況“譚鳳”過去工作還很出色、甚至還很賣力呢?作為幼兒園責任人,應該嚴格按照勞動法和相關用人《合同》辦事,絕不能以個人利益而違反法律法規,這樣的行為不僅是不道德的行為,還是涉嫌違法的行為,在依法治國的當下,“有法必依,執法必嚴,違法必糾”,透過這一案例說明:只有加強法制教育,才能讓更多的人群和群體“知法、懂法、守法”而不違法。

        民辦幼兒園是注冊后才能辦學的,既然有了證件,就要履行注冊后的義務,關心教職員工生活和身體,提高辦園質量,關心愛護幼兒,確保幼兒園幼兒、乃至教師人身安全;作為主管局的審批機構,更應該出面協調好“譚鳳的問題”;若“鄧書英”在我行我素,必將要遭到法律的裁決。(文/等得久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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